本文摘要:为更佳地实行绿色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水平,走进一条社会、经济与环境互为协商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建议国家尽早启动修法程序,融合新时代特点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实践中,非常丰富扩充内容,制订《资源综合利用法》。
为更佳地实行绿色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水平,走进一条社会、经济与环境互为协商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建议国家尽早启动修法程序,融合新时代特点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实践中,非常丰富扩充内容,制订《资源综合利用法》。全国人大代表、天能集团董事局主席张天任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带给了这项建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坚决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途径。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明确提出前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把推崇资源综合利用提及了更高的战略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堪称从国家资源安全性的战略高度认为:要大力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展资源利用方式显然改变,强化全过程节约管理,大幅度减少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全国人大代表、天能集团董事局主席张天任据理解,我国《循环经济实施细则》于2009年1月实施以来,对增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充分发挥了大力起到,为资源重复使用再行利用获取了有效地路径。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较慢发展,对资源能源的市场需求逐步减少,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冲突对立日益锐利,《循环经济实施细则》早已无法符合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必须,法律规定与社会实际经常出现僵化,该法的改动被出台了日程,月底2016年列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规划。《循环经济实施细则》实行后,虽然为我国循环经济产业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充分发挥了大力起到,但也不存在严重不足。张天任回应,主要问题集中于在四个方面:一是法律思路还过于明晰。
该法的法律目的既还包括提升资源利用效率,维护和提高环境,构建可持续发展,又还包括增进循环经济发展。这两个目标不完全一致,前者是扎根资源利用、废物再造的政策性法律;后者是归属于产业发展范畴的产业性法律。由于目标未知,弱化了该法的法律属性。二是法律框架还过于合理。
《循环经济实施细则》的法律框架是按照减量化、再行利用、资源化原则实行的顺序来设计内容,但减量化、再行利用、资源化之间没必然联系,内容和阐释不存在诸多问题,硬性融合在一部法律中,伤害了整部法律的逻辑性和统一性。三是法律内容还过于明确。从该法的具体内容看,所牵涉到范围较宽,过分笼统,人为建构了一些循环经济模式,比如3R原则、动脉产业、静脉产业、园区等,法律焦点没放在资源的循环利用上;从文字阐释看,该法引进了不少新概念、术语和名词,但部分阐释不明,有的甚至含糊其辞,更容易导致概念误解,有利于实践中操作者。
四是设施法律不原始、不协商。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除了《循环经济实施细则》外,还有一系列资源环境方面的法律,如《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实施细则》等。
在法律过程中,由于没充分考虑各个法律之间的关系,造成这些法律之间内容不存在互相重合,经常出现了内容不协商、概念不统一,拒绝不完全一致的现象,有的方面甚至经常出现了规定冲突、对立,影响了法律的实行效果。制订《资源综合利用法》是在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提示下,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须。
张天任明确提出。节约型社会拒绝在生产、流通、消费诸环节,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机制、调整结构、强化管理等手段,尽量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增进资源的综合利用,回头可持续发展道路。
制订《资源综合利用法》,从国家资源战略的角度抵达,从制度上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不道德,从生产、流通、消费诸环节具体涉及明确制度等方法,对于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生态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增进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协调发展具备极为根本性的意义。张天任在建议中如是说。他指出,部分企业和行业通过科技创新、模式创意等,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展开积极探索,为《资源综合利用法》的法律累积了宝贵经验糅合。
例如天能集团通过科技创新,在浙江长兴、河南濮阳修建了两个再造铅生产基地,铅回收率超过99.9%以上,构建了循环型发展,经济和环境效益获得双丰收;广东深圳的格林美通过互联网平台展开电子废弃物的重复使用利用,沦为铁矿城市矿山第一股等。同时,他以国外发达国家为事例,讲解了国际在循环经济法律方面的经验。法律理念反映的是资源观。
张天任说道,德国、日本的循环型经济法律都遥相呼应资源观,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为目的。如德国1996年制订的《物质闭路循环与废物处置法》规定,对废物管理的选用手段是防止产生,然后才是循环用于和最后处置。物质可以闭路循环,而废物则必需用来处理。
日本的《循环型社会构成前进基本法》也特别强调,通过社会化循环的方式增进资源的高效利用。日本还以该法为前提,针对汽车、电子产品、塑料等重复使用制订了一系列法规,创建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增进了该国的资源利用效率。
张天任建议,法律的基本框架不应还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规定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不道德的基本方法及该方法用于的条件。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不道德可以使用的法律方法主要有税收、行政许可、行政强迫、行政收费、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罚等,并且明确规定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不道德的基本方法所合适的用于条件。另外,在奖惩措施的创建上,应该坚决政策有助于弯曲原则,对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给与政策弯曲,希望企业转型升级,向着高质量发展迈向。
二、明确规定牵涉到资源综合利用的行政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能。对资源综合利用的政府主管机关的监管责任必须更进一步增强,实施责任部门,增大对违法行为、资源浪费不道德的处罚力度,对于政府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遵守环境职责要展开问责。
同时,政府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应该大力充分发挥自身监督管理的责任,完善和细化涉及部门的监管工作机制。三、资源综合利用的涉及明确制度,具体目的和原则。对基本内容做到实质的规定,并根据该法关于规则制订权的配备具体涉及制度的单行法的制订主体。
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明确制度最少不应还包括以下内容:原材料的掌控,可设置禁令用于和容许用于的使用价值较低、荒废亲率低的原材料名录制度;生产设备和技术的掌控,可设置禁令用于和容许用于的无法充分利用原材料使用价值的技术、工艺和生产设备名录制度;生产过程产生的有使用价值的废弃物的分类、重复使用、再行利用和处理方法;商品纸盒生产的掌控,可制订禁令或容许无法重复使用再行利用的包装材料名录,制订商品纸盒的规格和过度纸盒的惩处制度;商品纸盒的重复使用再行利用方法;生活垃圾的分类、重复使用、再行利用和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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